《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除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如果申请人系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则不批准发给护照,即使领取了护照,边防机关也有权阻止其出境。